1月9日,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鐘等6人尋釁滋事、窩藏一案。該案系我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宣判的首起涉惡案件。當事人家屬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庭審。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陳某鐘先后糾集被告人馮某、陳某、鄒某,逐漸形成以陳某鐘為首,成員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陳某鐘糾集和伙同馮某、陳某、鄒某、劉某平等人,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為非作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7起,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洪某兵在明知被告人陳某鐘、馮某有違法犯罪行為時,仍為兩被告人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
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鐘糾集或伙同被告人馮某、陳某、鄒某、劉某平,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予嚴厲懲處。
市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和社會危害程度,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陳某鐘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對被告人馮某等其他重要成員判處三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其他涉案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當庭宣判后,六被告人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判決,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