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省指揮部《關于調整我省企業復工復產有關事項的通知》(鄂防指發〔2020〕175號)要求,結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勢,現就我市企業復工復產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取消全市企業復工復產審批制,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單位,在嚴格落實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前提下,即可自行復工復產。
二、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放開堂食類餐飲、書店、美容店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場所。
三、相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按照衛健部門制定的本行業復工復產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所有經營場所對人員實行“掃碼+測溫”進入,做好日常消毒消殺,控制顧客數量,保持顧客適當間距。加強經營場所通風換氣,盡量選擇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發現有發熱、干咳等癥狀的顧客要及時勸阻,不予接待,并第一時間報告屬地政府。
五、各區鎮處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衛健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培訓,加強事前指導和事中事后實地隨機抽查監管,發現企業防控責任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立即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停產停業。
潛江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