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假冒“牛欄山”“紅星”二鍋頭的刑事案件,并對該假冒注冊商標案進行公開宣判。
2021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聶某甲、聶某乙、黃某某一起購買低端白酒、酒瓶、假包裝材料,在武漢市東西湖區肖家咀民房窩點內,采取將購買的低端白酒罐裝進帶有“牛欄山”“紅星”二鍋頭標識的酒瓶中,并采用假冒商標及外包裝的方式,大量制作假冒“牛欄山”“紅星”二鍋頭白酒,后通過武漢市某物流公司將制作的白酒運送至全國各地,每件銷售價40至45元不等,三被告人通過物流銷售假冒白酒4800余件,微信回收貨款24萬余元。
案發當日,公安機關在制假、儲存場所查獲生產尚未銷售的成品“牛欄山”“紅星”品牌白酒共計123瓶,未銷售貨值約436元。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聶某甲等三人生產的“牛欄山”“紅星”品牌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聶某甲、聶某乙、黃某某三人結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相同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被告人聶某甲、聶某乙、黃某某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聶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聶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