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經濟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更愿意通過互聯網進行購物,網絡購物已成為生活中常用的消費方式。近日,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購“假貨”申請賠付案件。
今年1月,張女士在某電商平臺李某經營的店鋪中,以47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標明為“國行”的某品牌相機,張女士收到相機后,通過該品牌官網對其收到的相機進行注冊,顯示該相機機身編號、包裝盒編號和保修卡編號一致。
今年5月,張女士經人提醒對該保修卡真實性存疑,遂通過電商平臺與該店鋪客服聯系,要求退一賠三。店鋪客服以“機器是全新國行的”為由,拒絕了張女士的賠付要求。隨后,張女士將該相機及配件全套寄往該品牌快修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鑒定證明》,鑒定結果為:鏡頭非該品牌公司原裝產品;電池、充電器為非該品牌(中國)公司面向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產品。張女士與店鋪客服多次協商未果后,遂向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退還購買相機費用47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14100元。
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涉交易頁面明確記載了商品準確信息并顯示“國行”字樣,且店鋪客服也多次在聊天中確認“機器是全新國行的”“咱們國行機器都是直接拿貨發貨的”,致使張女士因錯誤的認識而作出誤判。李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并執行完畢。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張女士要求“退一賠三”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這是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立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本案依法判決經營者“退一賠三”,通過打擊不誠信經營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注意的是,該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應的是“欺詐行為”,且不宜作擴大解釋。